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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通顺与阮世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通顺,阮世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5-2号原告李通顺。被告阮世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通顺与被告阮世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通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通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李通顺负担。审判长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