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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凌与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凌,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黄凌。委托代理人:许钺飞,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凌与被告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0元,由原告黄凌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