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牛冲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牛冲冲,男,生于1994年8月25日,汉族,住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牛滩村。被执行人:李婷婷,女,生于1993年5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周楼村。身份证号4127231993********。。被执行人:李XX,男,生于1968年5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723196805308634.被执行人:姚荣英,女,生于1967年5月30日,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周楼村。身份证号41272319670530862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婷婷,李XX,姚荣英送达执行通执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牛冲冲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又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的债权34000元暂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法执字第23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红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