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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段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