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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47号起诉人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2015年9月7日,本院收到龙某某等五人以起诉人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名义为原告的起诉状,以凤凰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为第三人湖南彬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凤凰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本院认为,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已于2003年3月27日被注销,龙某某等五人以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凤凰县南华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周贤审 判 员  王春平审 判 员  田倩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