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张某甲,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少志,山西省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红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