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4号卢良志与李泽兴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卢良志,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泽兴,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关于卢良志诉李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泽兴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云郁法执字第182号。后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泽兴应履行的义务为:向卢良志偿还欠款72670元及违约金27329.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案件执行费1417元,以上合计102566.5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的15日之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15000元,直至本案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伙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