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黄某。李某与黄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镜新应自2014年4月30日起每月支付李某孩子抚养费600元,至黄子恩年满18周岁止,扣除黄镜新已支付了2900元。该发生法律效力后,黄镜新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镜新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裕库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承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