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揭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揭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南宁品皇���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15号广西三和工程机械市场6栋6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强。委托代理人周伟强,系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岑勇,系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风控部员工。被告揭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南宁品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玉 森人民陪审员 庞 裕 贵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思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