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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立伟与被执行人李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立伟,李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24-1号申请人霍立伟,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农民。被执行人李保海,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保民二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保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海在2015年2月2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61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泽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