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311陈春芳与江油市太平镇西草坪农家乐、谌能文、万全斌、梁毅、张守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郭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11号申请人胡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8日。被执行人郭江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胡兴平诉被告郭江燕离婚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春芳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郭江燕名下的晋A85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郭江燕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沁源县胜利路储蓄所的存款138,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胡兴平提供的担保财产:何顺平(身份证号码:510721197210260612)和杨菊华(身份证号码:510726197209156027)名下共有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诗仙路华泰三期4栋8单元5楼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35461、01354**号)的查封。保全费1,410.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