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用拴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用拴,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胜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95-1号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西路南湖花园综合楼1号。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用拴,男,29岁。第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西路南湖花园综合楼1号。第三人魏胜平,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用拴、第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胜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其他类似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2015)滨民初字第0995号案件与(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案件的原告均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均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魏胜平,为方便审理,可将本案并入(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995号案件并入(2015)滨民初字第0987号案件,予以合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