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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培忠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培忠。申请执行人李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培忠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伟劳务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执行费1417.25元,共计102567.25元。2015年9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起至2015年12月底每月还款10000��(8月份10000元已给付),余款在2016年2月底前全部还清。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