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春丰与王磊、第三人曾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丰,王磊,曾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3231号原告蒋春丰。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磊。委托代理人关立用,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曾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丰与被告王磊、第三人曾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春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