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士现与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现,郭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郭士现。委托代理人:葛明玲,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士现与被告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旭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