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与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负责人吴新平。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先锋。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恕。原告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诉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四川省崇州市群强电力照明机械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