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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乃嘉与天津市五彩鹰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嘉,天津市五彩鹰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刘乃嘉。被告天津市五彩鹰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301内302。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嘉与被告天津市五彩鹰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乃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乃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