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清云、徐辉等与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云,徐辉,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袁清云,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徐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德言,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管理区办公楼2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18155-1。法定代表人:喻良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嘉雯,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少允,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袁清云、徐辉诉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清云、徐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清云、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为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清云、徐辉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