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4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