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个旧市新兴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个旧市诚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个旧市新兴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个旧市诚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恢字第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负责人唐玉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个旧市新兴副食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个旧市诚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自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个旧市新兴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个旧市诚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个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人债权。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644888.19元及自200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案款人民币413255元并退还申请人,剩余案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抵押物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个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8849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新兴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时 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