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谭关建、冯雪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谭关建,冯雪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72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男。委托代理人:谢汝达,男。被告:谭关建,男。被告:冯雪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谭关建、冯雪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