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成刚与被执行人陈县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刚,陈县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刚,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广阳镇一五三厂家属院。被执行人陈县妮,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土坡村。申请人赵成刚与被执行人陈县妮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县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