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杰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