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姜剑桥、陈文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负责人刘礼洪。被执行人姜剑桥。被执行人陈文倩。被执行人董亚芹。被执行人尹学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剑桥、陈文倩、董亚芹、尹学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姜剑桥、陈文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7472.29元,利息1194.12元,并支付从2012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7472.29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尹学华、董亚芹对被告姜剑桥、陈文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尹学华、董亚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剑桥、陈文倩追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