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顶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法定代表人朱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顶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春玲,总经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顶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原审原告河南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租赁合同关系,仅和原审被告郑州市顶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为生产车间及附属场地设施等不动产,所在地在高新区电子电器产业园,亦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