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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周祥与杨天义、杨天礼、蒋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周祥,蒋庆,杨天义,杨天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刘周祥,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蒋庆,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天义,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天礼,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刘周祥申请执行蒋庆、杨天义、杨天礼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248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车管以及商业银行等部门、机构进行调查,均未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蒋庆、杨天义、杨天礼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周祥58248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