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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54号原告李庆,男,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高景方,系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负责人曹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庆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邮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岩审 判 员  徐国峰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