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为贵与被告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为贵,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475号原告:赵为贵。委托代理人:韦鸿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99号美和苑小区2-3-702室。负责人:蒋凯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为贵与被告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为贵撤回对重庆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3.04元(原告已预交),因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8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赵为贵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