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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2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闵建飞、熊新红、王卢香、徐赵弟、王长福、卢雨花、徐新村、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闵建飞,熊新红,王卢香,徐招弟,王长福,卢雨花,徐新春,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20号附1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负责人:徐小波,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闵建飞。被申请人: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卢香。被申请人: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徐新春。被申请人:闵建飞,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闵村自然村77号附3号,身份证号:360111197412271412。被申请人:熊新红,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闵建飞妻子。被申请人:王卢香,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徐招弟,女,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王卢香妻子。被申请人:王长福,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卢雨花,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王长福妻子。被申请人:徐新春,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王春梅,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徐新春妻子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湖塘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申请解除对徐新春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徐新春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住房一套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新春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顺外路住房一套,徐新春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一套,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住房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