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嘉鸿与宋泽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鸿,宋泽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徐嘉鸿,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宋泽正,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嘉鸿与被告宋泽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嘉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嘉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嘉鸿承担,余款29.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