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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乐某某与赵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乐某某,女。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