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肯帝莱建材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海门市肯帝莱建材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668号原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海新区南京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殷永华,总经理。被告海门市肯帝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浦江路1068号3号房。经营者陆裕华。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肯帝莱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