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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虎民与杨治国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虎民,杨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韩虎民。被执行人杨治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虎民与被执行人杨治国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民督字第00020号支付令,于2015年4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治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治国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3700元,承担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治国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20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