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忠设、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近宅村经济合作社等与龚春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设,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合作社,许劲雷,龚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陈忠设。异议人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许劲雷。被执行人龚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劲雷与被执行人龚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金华市环城南路768号地上建筑物。异议人陈忠设、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近宅村经济合作社共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了(2015)金东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许劲雷不服裁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撤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忠设、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近宅村经济合作社称,金华市环城南路768号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异议人,而非龚春华。2008年5月10日,近宅村第三队、四队将金华市环城南路768号边上荒地16亩租给异议人陈忠设使用,并由近宅村经济合作社社向国土部门申请了地上建筑物的报建和规划手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土地租用协议不符合证据三性。贵院的查封行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予以撤销。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土地租用协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龚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劲雷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2元,由被告龚春华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劲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金东执民字第325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16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金东执民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金华市环城南路768号的地上建筑物。本院认为,被本院查封的金华市环城南路768号的地上建筑物为临时建筑,并已超过审批使用年限,无处置价值。本院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查封,应中止对华市环城南路768号的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金华市环城南路768号地上建筑物的执行。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章巧军代理审判员 罗建斌代理审判员 蒋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