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万平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平,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156号原告刘万平,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云西地区(密云经济开发区四期)。负责人孟奇峰,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刘万平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以下简称多功能汽车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平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入职多功能汽车厂,担任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转至多功能汽车厂,后由于原告工作部门解散,被告并未再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一直处于待岗状态。2015年3月4日,被告骗取原告签署了《辞职申请》及相关手续。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2月。原告在上述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告曾于2015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不)(2015)第0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按每月2720元的标准为原告补交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刘万平要求多动能汽车厂为其补交住房公积金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万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