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唐可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可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93号原告:唐可麟,男,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杨泽裕,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侨光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谢广青。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可麟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唐可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可麟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可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可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