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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卢某,1985年3月1日。被告:宋某,1987年10月25日。原告卢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志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定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4日典礼同居。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孤僻、好吃懒做、嗜酒成性,并且酒后对我进行打骂。我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仍不改正,我于2015年正月初二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去年因为我母亲去世,我心情不好确实喝了酒并打了原告,但事后我主动向原告承认错误。今年正月初二,原告回娘家之后,因为西屋的房子没有盖好,原告一直没有回来。我会把房子盖起来,希望原告能够回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4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2015年正月初二日,原告回娘家后未归,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情份,遇到矛盾坦诚沟通、互谅互让,共���构建幸福美满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且不符合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房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杜钰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