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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玉仙与被执行人覃士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易玉仙。被执行人覃士太。申请执行人易玉仙与被执行人覃士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