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玉仙与被执行人覃士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易玉仙。被执行人覃士太。申请执行人易玉仙与被执行人覃士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