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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万伍、沈利与李井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朱万伍,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沈利,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井全,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伍、沈利诉被告李井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伍、沈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伍、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刘卫锋人民陪审员  马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