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庄某,女,住胶州市。被告董某,男,住胶州市。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某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