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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庄某,女,住胶州市。被告董某,男,住胶州市。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某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