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殿海与邹开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海,邹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张殿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邹开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殿海与被执行人邹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1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