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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邓某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罗某某,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