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邓某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罗某某,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