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喻大忠与吕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大忠,吕希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3号原告:喻大忠,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希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大忠与被告吕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大忠撤回对被告吕希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喻大忠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