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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罗祥伟与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伟,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罗祥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彭瑜。被告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伟诉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罗祥伟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罗祥伟诉被告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