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袁松灿、袁伟龙与黄翠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松灿,袁伟龙,黄翠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41号原告袁松灿。原告袁伟龙。被告黄翠章。本院受理原告袁松灿、袁伟龙诉被告黄翠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松灿、袁伟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松灿、袁伟龙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松灿、袁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袁松灿、袁伟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