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小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平与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刘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小字第160号原告李平。被告刘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