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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小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平与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刘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小字第160号原告李平。被告刘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