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商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尹明峰,浙江凯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原告商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5年9月14日,原告商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