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赵长英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法定代表人杨舒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勇,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永乐,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副科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长英,女,汉族,1962年8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委托代理人段宗伟,男,汉族,1985年8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系赵长英之子。赵长英不服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市人社局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岳勇、周永乐,被上诉人赵长英的委托代理人段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赵长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赵长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三、准许一审原告赵长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长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玉审判员 李 戎审判员 王雅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