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章明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章明五金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余村。法定代表人邵兰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章明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乐杨村民港片。业主钱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章明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亚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