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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宗侠与李银平、师忍便、程文江、程江波、章振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侠,章振齐,师忍便,程文江,程江波,李银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侠,男。委托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振齐,男。委托代理人李天民,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忍便,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文江,男,系师忍便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江波,男,系师忍便次子。被上诉人师忍便、程文江、程江波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银平,男。上诉人李宗侠与被上诉人李银平、师忍便、程文江、程江波、章振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46元,上诉人李宗侠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搜索“”